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有修改 如果..

因為一般人看法條 會使用六法全書或小六法
買一本厚厚的看 豐富.廣泛..
但缺點就是 只要修法 就"破功"
有網路以後 我想相關的書會銷售受影響了
畢竟各種法條 經常改變
告訴大家一個最方便.查到的也會是最新的
就是上網抓
例如: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72&Itemid=57
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在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最近女兒正在讀不動產交易的書
與我討論時
我才注意到現在條文與平時的認知差異 
第二十七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
                      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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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有身分上的限制
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的限制
且須區分所有權人書面授權(委託書)
(舊的條例沒有看到.對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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